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A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健康)[2010] (附)202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医疗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一)救援热线电话
向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紧急医疗转运及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居住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居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居住地或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四)亲属探病
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7天的,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居住地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五)协助送回未满12周岁儿童
被保险人的未满12周岁子女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在居住地以外的住院导致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满12周岁儿童返回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境内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返回。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
(六)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都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根据医疗情况需要休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酒店。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支付连续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
(七)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本项下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1、境外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灵柩费。
2、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火葬费用将以当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旅行支援服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从救援服务机构处获得下列旅行援助服务,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一)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护照和签证、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当地语言、汇率信息。
(二)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根据赴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旅行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旅行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三)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四)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五)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八)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各项下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下保险金额为限,该项责任下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播疾病、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非紧急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六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七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及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海外领地、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保留根据国际形势作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救援保险金额以及承保区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选择超过90天(含)以上保险期间的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仅承担每次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是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不可预期且病情较急较重,需要及时积极治疗的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
既往病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保单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
经济的交通方式: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的实际状况,在不影响被保险人救治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安排的最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利用正常运营的客运交通方式。
每次境外停留:指被保险人自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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